关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实施细则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34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调整为:门(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住院费用和规定病种、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和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以及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由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全自费部分不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二、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调整为:
(一) 住院起付标准依据医院级别分别为:首次住院,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退休(职)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前款标准分别降低200元。年内多次住院,按上述标准依次分别降低200元,但三级医院最低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
(二)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
(三)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外,按以下比例分担: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8%;二级医院个人负担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个人负担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退休(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上述个人负担比例的70%执行。
(四)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比照住院待遇规定执行。
四、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一)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下医疗费,除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外,其余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10%降低到5%,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调整为:
(一)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职)人员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外,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70%。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留观)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中个人负担医疗费的补助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职)人员为70%,医疗照顾人员为80%。
(三)医疗照顾人员在干部床位费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床位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超过标准部分的住院床位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照顾人员在省劳动保障厅办理医疗照顾证后,应凭医疗照顾证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照顾证号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医疗照顾人员死亡以及所在单位、职务变动的,应及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六、增设慢性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待遇
(一)慢性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慢性病待遇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职)人员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慢性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除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外,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并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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